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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家贫遗弃亲生子3年,他后悔了!上海首创这个温情制度让亲情回归

发布时间:2020-04-30 19:44:08  |  来源:东方头条  责任编辑:

东方网记者李欢4月29日报道:男童六六因早产住院,父亲徐某某担心治不起病就将他遗弃在医院。三年后,因涉嫌遗弃罪被警方抓获的他再次看到了健康活泼的儿子,悔恨不已,希望能继续履行监护职责。

对于遗弃犯罪,撤销监护权是最佳选择吗?上海普陀区检察院未检办案组的检察官们觉得,并不一定。为此,他们首创未成年人监护考察制度,为遗弃犯罪后的亲情回归提供了一种可能性。

遗弃亲生子3年 再次看到孩子他悔恨不已

男童六六出生于2015年3月,由于早产,他被送入上海市儿童医院救治。父亲徐某某得知孩子可能智力发育迟滞,因担心家庭经济条件没有能力抚养,将他置于医院不管不顾,失联三年多。2019 年3月,徐某某在户籍所在地河南某乡村被警方抓获。同年7月,徐某某因犯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。

“有些人扔掉孩子是很残忍的,有些人扔掉孩子确实迫不得已。”普陀区检察院未检办案组主办检察官张雅芳告诉东方网记者,在接触徐某某时,这个家庭的实际困难也暴露在检察官面前。

徐某某初中肄业,案发时35岁,是一家服装厂的工人,和妻子已育有一子,徐某某是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。徐家条件有多艰苦?张雅芳说,即使是在河南偏僻农村,徐家人都没有自建房,而是租住别人的老房子。一个脑瘫患儿的治疗费用、生活成本确实“吓退”了他们。就在徐某某弃子三年间,他和妻子还生了一个女儿。

在案件办理期间,徐某某在上海看到了已经长大、健康活泼的儿子,悔恨不已,哭着向检察官表示希望可以履行监护职责,将孩子带回家尽力抚养。

撤销亲生父母监护权是最优选择吗?

考虑到徐某某虽然实施了遗弃的犯罪行为,但犯罪情节均相对较轻,悔改意愿明显,且被遗弃儿童相对年幼,亲生父母对未成年人具有无可替代性和未来亲情回归的可能性,依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,检察官认为应当谨慎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,督促监护人悔改,给予监护人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“第二条路”。

为此,普陀区检察院创新设立“未成年人监护考察”制度,即将“六六”交还亲生父母暂时抚养,并给予他们一段时间的考察期,对二人在考察期内的监护能力、现状和亲情修复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,若在考察期内二人有效履行了监护职责,未出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,则可在考察期满后最终决定不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,帮助修复亲子关系。若出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,则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。

跨两千里 检察官2次前往河南考察

徐某某家住河南省,这为监护考察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。在徐某某刑满释放前,2位检察官便前往河南,联合青少年社工走访其家庭、邻居、亲属等,对徐某某家庭的监护条件、生活状况、其家庭共同生活人员的监护意愿等开展全面社会调查。

检察官徐丽春告诉东方网记者,六六的母亲获知孩子近况后,曾当着她的面嚎啕大哭,对这个刚出生就被遗弃的孩子,她心里满是愧疚。六六的爷爷更是再三保证,想要将孩子接回来抚养。

2019年9月,徐某某刑满释放,六六的爷爷奶奶、母亲、妹妹都来到上海,接徐某某出狱,更要接六六回家。检察官将他们带至上海市临时看护中心与 “六六”相聚。分别了四年多的一家人再次团聚在了一起,父母二人都流下了懊悔的泪水。

在监护考察期间,检察官及考察人员定期通过微信、电话和实地走访等方式,了解孩子回归家庭后的生活状况、亲子关系与监护情况,同时监督指导徐某某夫妇为孩子办理户口、联络就学、申请低保等事宜,给予适时的家庭教育和指导,帮助监护人更好的履行监护职责,确保孩子幸福成长。

“这次看到六六,我就知道他过得很好。”2019年9月16日到2019年12月16日,为期三个月的监护考察期满后,检察官徐丽春与社工再次前往河南,看到的是一个爱笑的六六,“孩子和家人关系非常融洽,回到了一个3岁孩子的正常生活状态,我放心了。”

徐某某夫妇在能力范围内为孩子提供基础的衣食住行,逐步帮助孩子养成讲卫生、懂礼貌、起居自理等良好生活习惯。他们再次向检察官表达了希望继续抚养孩子的意愿。最终经全面综合评判,普陀区检察院决定不启动撤销徐某某监护人资格程序,徐某某夫妇可以继续抚养“六六”,向其宣读了监护教育词,并将对其后续监护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监督。

首创“未成年人监护考察”制度

普陀区检察院未检办案组主办检察官张雅芳告诉记者,三年来该院共办理审查起诉监护侵害案件8件15人,综合运用立案监督、审查起诉、支持起诉等检察手段,为未成年被害人落实有效监护。

“我们都知道,家庭监护始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,亲生父母对孩子来讲是不可替代的。”张雅芳检察官说,办案中部分监护人的侵害行为较为轻微,悔改意愿明显,存在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尚有可能、亲情尚可维护的情形,应当首先以国家监督和支持的方式,督促和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,尽可能的帮助未成年人回归原生家庭,普陀区检察院创新设立的“未成年人监护考察”制度正是出于此种考量。

同时她强调,对于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,到案后仍不悔改,拒绝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,检察机关必须在依法从严惩治犯罪的同时,以支持起诉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方式,坚定阻隔侵害,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。